採驗尿液通知書送不到 民雄分局公告趙春龍8月21日生效
民雄分局公告趙春龍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通知書可至分局領取。公告於8月21日生效,48小時內未到驗將依規定聲請強制採驗。
一份採驗尿液通知書正本,目前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承辦人保管。分局2日發布公示送達公告,通知應受送達人趙春龍,可隨時到民雄分局領取這份通知書。
民雄分局表示,這起115年8月份採驗尿液通知書案,因受通知人設籍監所、戶政事務所現行方不明,通知書未能送達,因而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公告張貼於公告欄後,經20日將在115年8月21日發生效力。
送達未成 依法改採公告方式
依公告內容,趙春龍的採驗尿液通知書正本1件,屬送達處所不明、無法完成一般送達的案件。民雄分局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處理,讓當事人仍有取得行政處分書正本的管道。
公示送達並非免除通知程序,而是在文件無法送到應受送達人手上時,依法律規定將公告張貼於指定處所。民雄分局指出,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欄後,須經過20日才發生送達效力,本案生效日明定為8月21日。
通知書可至民雄分局領取
公告也載明,採驗尿液通知書正本由民雄分局承辦人保管,應受送達人可隨時前往領取。分局地址在嘉義縣民雄鄉民族路21號,若需洽詢,可撥打05-2261234,聯絡人為偵查佐何東璋。
對收到或留意到公告的當事人而言,通知書內容仍應以正本記載為準;民雄分局此次公告所處理的,是趙春龍採驗尿液通知書的送達程序,並非另行發布新的採驗日期或地點。
8月21日生效後計算到驗期限
民雄分局公告指出,送達效力於115年8月21日發生後,當事人須在48小時內到驗;若未到驗,將依規定聲請強制採驗。這項時程是本次公告最直接的後續程序,當事人如需取得文件,可前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領取採驗尿液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