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造林案轉換期限至12月31日 嘉義林農可申請新制或終止
舊制20年獎勵造林案件可依造林年度申請轉換6年新制,或申請終止且免返還已領獎勵金。嘉義縣政府農業處提醒,申請期限至12月31日。
原本要走20年的獎勵造林,現在有機會依案件情況改走6年期程,或辦理終止。民國114年修正發布的「獎勵輔導造林辦法」調整獎勵年限,也為修法前已核定的舊制案件留下轉換空間;嘉義縣政府農業處提醒,符合資格的林農,申請期限到12月31日。
這項調整關係到過去依20年制度核定的獎勵輔導造林案件。新制已將獎勵期程由20年縮短為6年,但舊制案件並非一律改制,而是依目前造林年度提供不同選擇。林農若有意轉換新制或終止舊制案件,須向造林土地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造林前6年可申請改為6年獎勵
依過渡轉換措施,修法前已核准的獎勵輔導造林案件中,造林年度在第1年至第6年的案件,可申請變更為6年獎勵造林。這類案件若符合資格並完成申請,將從原有的20年獎勵架構,轉換為修正後的6年制度。
至於造林年度已進入第7年至第20年的舊制案件,則可申請終止造林,且不必返還過去已領取的獎勵金。對仍在照料林地、評估後續經營方式的林農來說,是否申請終止,需先確認自己的案件年度與條件,再作選擇。
符合樹高與樹種規定可加發獎勵
申請終止的案件,若造林地的樹高及樹種符合相關規定,還可再加發獎勵金,每公頃最高10萬元。這筆加發獎勵有其樹高與樹種條件,林農在提出申請前,可先向所在地公所確認個案是否適用。
若沒有辦理變更或轉換,舊制案件仍將按照修法前的規定繼續造林,直到20年期滿。也就是說,是否轉為6年獎勵造林、是否申請終止,並不會自動發生,仍須由符合資格的林農主動提出申請。
申請須向土地所在地公所提出
嘉義縣政府農業處表示,林農如對新制內容、適用資格或申辦程序有疑問,可向各鄉、鎮、市、區公所或嘉義縣政府農業處洽詢,由專人協助說明。對手上仍有舊制獎勵造林案件的在地林農而言,先盤點造林年度與林地條件,再於12月31日前辦理申請,才能避免錯過制度轉換或終止案件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