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列管事業留意 重大水污違規將限縮許可展延
苗栗環保局提醒,水污許可管理新制限縮重大違規業者展延期限;下游水體污染且符合違規條件者,核准量須降至原核准量八成以下。
「確實維持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切勿有繞流排放等重大違規情事。」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沈鳳臺提醒縣內列管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許可管理規定已修正,違規可能面臨展延受限或排放量縮減。
環保局10月12日向縣內列管事業說明,中央近期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4條附表二,重點是加強重大違規業者的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管理。除第五十七條自發布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2026年10月1日施行。
重大水污違規,展延最長三年
依修正規定,許可證(文件)或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有效期間內,若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的繞流排放,或第18條之1第4項所指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功能與設備不足、未維持正常操作,辦理展延時,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年。展延後再辦理變更,核准有效期間也不能重新起算。
下游水體受污染,符合條件須縮減核准量
另一項變動與下游水質有關。事業排放廢(污)水下游最近一個水質測站,若測得承受水體屬中度或嚴重污染,且業者在許可證(文件)有效期間內,有違反水污法、屬處理設施功能與設備不足,或繞流排放伴隨處理設施未正常操作的情形,主管機關應要求限期提出變更。
變更項目包括許可證(文件)登記的廢(污)水每日最大產生量,以及每日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均不得超過原核准量的80%;自核准日起三年內,也不得變更增加。這項限制須同時符合下游水質與違規條件。
沈鳳臺呼籲相關單位及早因應。對苗栗縣列管事業而言,維持處理設施正常操作,也關係到後續許可展延與核准量。水污許可管理的詳細修正內容及實施細節,環保局提醒業者參閱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確認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