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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發電設備不能裝了再說 苗縣府提醒先申請許可

苗縣府提醒,自用發電設備須先申請許可,並以2,000瓩區分申請程序;違規者最高可罰200萬元。

自用發電設備不能裝了再說 苗縣府提醒先申請許可

自家或工廠要設置自用發電設備,不能因為電力只供自己使用,就略過申請程序。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10月1日提醒,設備應先依規定取得許可,再進行設置,以保障使用者權益及用電安全。

這項提醒對象包括有自用發電需求的民眾與業者。依《電業法》第68條,申請方式以裝置容量是否達2,000瓩為分界:達2,000瓩以上者,須填具用電計畫書,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未滿2,000瓩者,則先向設備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再由地方主管機關轉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自用發電設備先看容量 再確認申請窗口

工商發展處表示,民眾與業者在規劃自用發電設備時,應先確認設備類型及裝置容量,釐清應適用哪一套程序。容量達2,000瓩以上與未滿2,000瓩,不只申請窗口不同,前者還須填具用電計畫書,因此不宜等到設備準備施工或已經設置後,才回頭處理法定手續。

工商發展處強調:「民眾及業者應依設備類型與容量確認適用程序,取得許可後再行設置。」也就是說,即使設備用途是供自家或工廠使用,仍屬依法應辦理許可的自用發電設備,不能把「自用」理解為不必申請。

未經許可設置 最高可罰200萬元

相關罰則訂於《電業法》第82條。未經許可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違反自用發電設備管理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要求限期改善;如果期限屆滿仍未改善,還可按次處罰。

這也表示,違規後面對的不只是一次罰鍰。若主管機關已訂出改善期限,設置者仍未依限完成,後續可能持續受罰。對準備設置設備的民眾或工廠而言,在規劃初期確認程序,比設備完成後再補救更能避免權益受損。

規劃階段先問清楚 文件備齊再設置

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呼籲,有需求者應在規劃階段先向主管機關確認申請程序與應備文件,依法完成相關手續。鄉親若正評估自用發電設備,首先要掌握設備類型與容量,並依2,000瓩的分界找到正確窗口,在取得許可後再設置,才能兼顧用電安全與能源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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