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動物展演先過許可關 未申請最高可罰25萬元
花蓮縣政府提醒,動物展示、表演、餵食及互動活動可能涉及動物展演,業者應先確認是否須申請許可,避免違反《動物保護法》而受罰。

想讓遊客看看動物、餵餵動物,甚至安排近距離互動,並不是把場地準備好就能上路。花蓮縣政府3日提醒,這類活動若涉及動物展演許可,業者必須先釐清資格;未經許可就從事展演,可能面臨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指出,近年有部分業者規劃動物展示、表演、提供民眾餵食或與動物互動。若活動不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免經許可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就應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花蓮縣內相關場所將依實際營運內容,逐案判斷是否需要辦理。
展演場所不只看互動內容
農業處長陳淑雯表示,依《動物保護法》,任何人原則上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除非已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或符合中央公告免經許可的規定。她說:「業者如認為活動符合免經許可規定,仍應備妥相關資格及證明文件向縣府提出確認,避免因自行認定而觸法。」
依《動物展演管理辦法》,展演場所不只是遊客看得到動物的空間,也包括展演動物平日飼養的地方。場所必須位於固定營業地點,土地、建築及相關設施都要符合規定;動物的飲水、飲食、休息、躲藏空間,以及可滿足行為需求的設施,也都在審查範圍內。
花蓮動物展演已完成初步盤點
陳淑雯指出,經縣府盤點與輔導,目前花蓮有4處場所取得動物展演許可,2處符合免經許可規定,另有2處已停止經營。其餘場所則已被要求,在尚未取得許可前不得進行動物展示、表演、餵食或與民眾互動等展演行為;若查有違規,將依法處理。
農業處也提醒,取得動物展演許可,不等於土地與建物的合法問題一併完成審查。《動物展演管理辦法》主要審查展演行為與動物照護,申請人仍要依場所性質,循休閒農場、社會教育機構、觀光遊樂業或其他主管機關指定資格等途徑,確認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合法。
水豚、羊駝場舍須先確認使用資格
縣府說明,非都市土地上的籠舍若飼養牛、羊、馬、豬、鹿、兔、雞、鴨、鵝等《畜牧法》納管動物,可申請畜牧設施容許使用;但水豚、羊駝等不屬《畜牧法》納管動物,目前沒有可直接申請作為動物展演營業場所及籠舍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項目。業者應先完成適法資格與土地、建物使用確認,再申請許可。
除管理展演場所外,花蓮縣政府持續以花蓮縣狗貓躍動園區推動收容、認養與生命教育,也透過犬貓「三合一」服務辦理絕育、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狂犬病疫苗接種。對業者與鄉親來說,最直接的提醒仍是:在許可到手或確認符合免許可規定前,不要安排動物展演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