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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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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後短暫兼職 預售屋買方仍可申請轉讓

內政部函釋指出,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非自願離職後,若短暫兼職且每月實際收入低於最低工資,即使有勞保投保情形,仍得申請契約讓與或轉售。

非自願離職後短暫兼職 預售屋買方仍可申請轉讓
圖片來源:澄傳媒 /澄傳媒

預售屋買受人在非自願離職後,若只是短暫兼職、也因此留下勞工保險投保紀錄,是否就不能申請契約轉讓或轉售?內政部115年8月10日以台內地字第1150263641號函釋,對這項情況作出說明:每月實際收入低於每月最低工資者,仍得申請讓與或轉售。

這份函釋適用於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內政部指出,買受人於非自願離職後,在申請契約轉讓或轉售前,如曾有短暫兼職及勞工保險投保情形,仍須看其每月實際收入是否低於每月最低工資;符合這項條件,即得申請讓與或轉售。

短暫兼職與勞保投保須一併看待

函釋所處理的重點,在於買受人非自願離職後的短暫工作情況。內政部明確列出,短暫兼職與勞工保險投保本身,並不當然排除申請契約讓與或轉售的可能;判斷條件之一,是買受人每月實際收入低於每月最低工資。

也就是說,買受人在非自願離職後,即便因短暫兼職而有勞工保險投保情形,只要每月實際收入未達每月最低工資,仍可依函釋所示申請讓與或轉售。這項說明涉及的是申請資格,並非將短暫兼職或投保紀錄完全排除於認定之外。

適用預售屋及新建成屋買受人

內政部函釋提及的對象,包括預售屋與新建成屋買受人。申請的事項則為契約讓與或轉售,因此買受人若有非自願離職的情況,且在申請前曾短暫兼職、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應特別留意每月實際收入是否低於每月最低工資這項條件。

對有預售屋契約讓與或轉售需求的人來說,這份函釋補充了非自願離職後短暫兼職的認定方向。內政部115年8月10日台內地字第1150263641號函釋所載內容指出,符合每月實際收入低於每月最低工資者,得申請讓與或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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