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分區不能地方自己加 苗栗縣府釐清分類與分區差別
苗栗縣政府釐清,國土功能分區由中央統一規範,地方不得自行新增;但可在既有架構及法令範圍內,依地方需求新增合理的分區分類。
「國土功能分區」和「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名字只差幾個字,制度上的意思卻不一樣。苗栗縣政府24日針對民眾近日提出的疑問說明,地方政府不能自行創設新的國土功能分區;不過,在既有制度架構與法令規定之內,仍可因應地方實際需求,新增適當、合理的分類。
苗栗縣政府表示,近期有人詢問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是否能自行新增國土功能分區,擔心土地管理規則若理解錯誤,可能影響自身權益。縣府指出,國土功能分區採全國一致的制度,中央負責訂定規範與原則;地方在辦理土地管理時,則須依既有架構及相關法令處理。
國土功能分區由中央統一規範
縣府說明,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0條及《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9條,國土功能分區的劃設,是依全國一致的制度與原則辦理。這項設計是為了維持國土空間規劃制度的一致性與完整性,因此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得自行新增國土功能分區。
苗栗縣政府表示,土地議題牽涉保育、農業、產業與城鄉建設,制度需要有共同基準,才能避免各地對同一類土地各自採取不同定義。縣府強調,地方政府並沒有自行創設全新國土功能分區的權限,相關規範仍以中央訂定的制度為準。
地方可依法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分類
不過,各地的自然環境、土地利用現況與發展需求並不相同,法規也保留因地制宜的空間。苗栗縣政府指出,地方政府若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及相關法令,可綜合環境資源條件、土地利用現況、地方特性與發展需求等因素,在既有國土功能分區架構下,依法新增適當且合理的國土功能分區分類。
縣府以制度上的區別提醒民眾,國土功能分區是全國共同適用的大架構,由中央統一規範;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則是依地方環境特性、土地利用需求及管理需要所設定的細部分類。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地方可以依法新增分類,但不能把分類的調整,理解成可以另設新的國土功能分區。
土地使用權益有疑問可向縣府洽詢
苗栗縣政府表示,推動國土計畫制度,是希望兼顧國土保育、產業發展、農業生產及城鄉建設等多元需求,透過全國一致的國土功能分區制度,以及依地方條件進行的分類管理,引導土地合理利用,並兼顧公共利益與永續發展。
對關心自家土地使用與管理規則的鄉親來說,先分清楚「分區」與「分類」的差異,是理解國土計畫制度的重要一步。苗栗縣政府表示,將持續加強宣導與溝通;民眾若對國土功能分區或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仍有疑問,可洽苗栗縣政府工商發展處國土計畫科,由專人提供說明與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