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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借別人仍由車主受罰 彰化提醒牌照稅欠繳責任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欠繳牌照稅的車輛借人上路,被查獲仍以車主為處分對象;滯納期滿後查獲,除補稅外可處罰鍰。

車借別人仍由車主受罰 彰化提醒牌照稅欠繳責任

車借給別人,欠繳使用牌照稅的責任,並不因此跟著轉給開車的人。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未繳稅的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不論是車主自己使用,還是借給他人使用,原則上都以車主為處分對象。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於2026年10月12日說明使用牌照稅的納稅與處分原則,提醒車主留意車輛是否已完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遭查獲,除了須補稅,還可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下的罰鍰。

使用牌照稅由誰繳?原則上是車輛所有人

稅務局說明,使用牌照稅原則上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遇到車主不明、車輛遭人侵占等情形,才改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也就是說,判斷納稅責任時,不能只看當時是誰使用車輛,還須區分是否存在這些例外情形。

若沒有車主不明或車輛遭人侵占等情形,只是將未繳使用牌照稅的車借給他人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後,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借車與自己用車,在這項處分原則上並沒有不同。

滯納期滿後上路,除補稅外還可能受罰

稅務局此次提醒的罰鍰規定,有明確條件:交通工具逾期未完稅,且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符合這些條件時,除責令補稅外,罰鍰為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並非只須補繳原本欠下的稅款。

對有借車需求的鄉親而言,須留意的不只是車由誰使用,也包括車輛的牌照稅繳納情形。不能因為查獲時使用車輛的是借車人,就認為處分對象會改成對方。

使用牌照稅如有疑問,可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遇到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或需要尋求救濟,也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供諮詢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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