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或買賣後 彰化稅務局提醒自住稅率須申請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新取得房屋欲適用自住稅率,須申請並符合三項要件。申報期限為3月22日,遇假日順延,逾期自次期適用。
繼承、買賣或受贈取得房屋後,即使打算自己住,也別漏了房屋稅的申請程序。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新納稅義務人若想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稅率,必須提出申請,由稽徵機關審查是否符合規定,並非取得房屋後就直接適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於2026年10月12日說明,因繼承、買賣、贈與等原因取得房屋的新納稅義務人,應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除了提出申請,還要符合房屋使用、實際居住與戶籍登記,以及全國持有戶數等三項要件,經審查符合規定,才能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自住房屋稅看三項要件
第一項是房屋不得出租或作營業使用。第二項是房屋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而且必須在該屋辦妥戶籍登記。也就是說,居住使用與戶籍登記兩項條件都要符合,不能只看房屋是否由家人居住。
第三項則看全國合計戶數: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以3戶為限。這項戶數限制的範圍是全國,不是只計算彰化縣內的房屋;申請時須一併確認,不能只注意這次新取得的房屋。
3月22日是申報期限,逾期自次期適用
申報時間也會影響適用期別。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也就是3月22日,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若超過期限才申報,須自次期起才能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經核定後,只要房屋使用情形沒有再變更,以後便免再申報,不必每期重複辦理。對新取得房屋的鄉親而言,確認自住房屋稅要件與申報期限,是辦理申請時不可漏掉的事;如有疑問,可撥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