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售前曾出租 彰化稅務局提醒自用優惠恐須補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自用住宅土增稅優惠除須設籍,也有無出租、無營業使用條件;核准後仍會清查,不符規定將追繳稅款差額。
戶籍登記在住宅所在地,不代表出售土地時就一定能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地增值稅優惠。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除了戶籍條件,房屋有沒有出租、是否供營業使用,也會影響優惠稅率的適用;已經核准的案件,仍會接受每年清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2026年10月5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由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並符合「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的條件。民眾申報土地移轉時,應據實填寫有無租賃情形申明書,避免事後查核發現不符規定而被追繳稅款。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核准後仍有年度清查
稅務局每年都會清查已核准適用「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增值稅案件,並查核租賃資料。因此,優惠是否適用,不只看戶籍登記,也要看房屋的實際使用情形。
兩類案件的查核期間不同:「一生一次」案件,查核出售前一年內有無出租或營業情形;「一生一屋」案件,則查核出售前五年內的情形。申請哪一類優惠,就須留意相對應的出售前使用期間,不能把兩者當成相同條件。
不符條件,土地增值稅將重新核算
若查出上述期間有出租或營業情形,稅務局會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重新核算土地增值稅,追繳原先按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計算的稅款差額。對準備出售土地的鄉親而言,據實申報租賃情形,是申報土地移轉時不能忽略的一項事項。
對自用住宅用地優惠或土地增值稅規定有疑問,可就近到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撥打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釐清適用條件與申報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