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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遇上班怎麼辦 花蓮縣府提醒給假給薪規定

11月28日投票,具投票權勞工若原應上班,應享一日有薪假。花蓮縣府提醒,出勤不得妨礙投票,並須依班別依法給薪。

投票日遇上班怎麼辦 花蓮縣府提醒給假給薪規定
圖片來源:澄傳媒 /澄傳媒

原本排定上八小時班,外出投票兩小時,再回來工作六小時,薪水怎麼算?花蓮縣政府社會處以這個例子提醒:投票日若原屬出勤日,雇主應加給實際工作六小時的工資,不能因勞工曾離開崗位投票,就忽略出勤時段應有的加給。

2026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暨全國性公民投票將於11月28日、星期六舉行。花蓮縣政府社會處10月13日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具有投票權、當天原須工作的勞工,雇主應給假一日,工資照給,讓勞工能行使投票權。

投票假涵蓋全天,不能任意換日

這一天的假,指的是當日零時到二十四時、連續二十四小時。縣府說明,投票假與一般國定假日性質不同,目的在保障當天投票,不能任意挪到其他工作日。如果當天原本就是例假或休息日,勞工沒有出勤義務,因此不另給假,也不另補假。

投票日出勤,先看原本班別

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出勤,仍不能妨礙投票,薪資則須依當天原本班別計算。原屬工作日者,出勤時段工資應加倍發給;原屬休息日者,依實際工作時數,按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的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辦理,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輪值跨日班的勞工,則以11月28日零時至二十四時為界。若是11月27日夜班延續到28日,零時後的出勤時數應加倍給薪;若是28日夜班,當天二十四時前的出勤時數也應加倍給薪。

至於原排定為例假日,除非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情形,雇主不得要求勞工出勤,並非取得同意就能安排上班。

未依法給假給薪,還須補給工資

對在地勞工與雇主而言,確認投票日原排班別,是核對假別與工資的重要依據。社會處提醒,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對投票假或出勤薪資有疑問,可洽勞資科03-8227171分機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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