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不是任意處分財產 花蓮縣府提醒尊重當事人自主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提醒,監護人不得任意處分當事人財產;受輔助宣告者原則上仍可自主生活,照護與法律決策都應尊重本人意願。
成為監護人,就能隨意處分長者的財產嗎?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指出,這是民眾對監護宣告常見的誤解。替當事人處理法律與生活決策,不能忽略他的自主權;監護人與輔助人依法執行職務,也要落實「支持性決策」,尊重本人的意見。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10月5日針對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提出提醒。隨著高齡社會來臨,失智或心智障礙長者面對的法律及生活決策問題增加,縣府說明兩種制度的權限與責任,希望民眾以保障當事人權益為出發點,而非將協助決策理解為全面代替本人作主。
輔助宣告不是日常生活都要同意
受輔助宣告者原則上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日常生活及多數行為可以自行處理。只有民法第15條之2規定的重大事項,例如不動產處分、借貸等,才需要輔助人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該行為才具有法律效力。
若未經輔助人同意便進行重大行為,其效力可能未定或無效。輔助人依法可以拒絕承認,主張該法律行為無效;若衍生財產糾紛,或需要返還標的物,也可循法律程序追討,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不過,輔助人的同意權有其範圍。對於範圍以外的事項,仍應充分尊重受輔助宣告者的意見與自主決定,維護個人尊嚴,不能因為負有協助責任,就忽略當事人自己的選擇。
監護財產應優先用於本人照護
辦理監護或輔助宣告,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不會改變家屬之間的撫養義務。監護人雖然負責管理財產,相關資金仍應優先支付受監護宣告者的醫療與生活所需。
對擔心未來無人照護的鄉親,社會處提醒可參考意定監護與財產信託:簽訂意定監護契約並辦理公證,預先指定信任的人擔任未來監護人,再配合銀行信託契約規劃財產使用及分配。這些安排是為了讓照顧不中斷,也減少日後親屬間不必要的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