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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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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前須先談市價 地主權益四問一次看懂

土地徵收須符合公益性及必要性,且徵收前應先協議價購。地主若有剩餘土地或繼承補償費等疑問,可依《土地徵收條例》確認申請權益與期限。

土地徵收前須先談市價 地主權益四問一次看懂
圖片來源:澄傳媒 /澄傳媒

公共建設要用到私人土地時,地主最在意的,往往不只是補償金額,還有「政府能不能直接徵收」與「自己的土地還剩一小塊怎麼辦」。土地徵收是政府依法取得特定私有土地的公權力行為,必須給予相當補償,也不是說徵就徵。

依《土地徵收條例》,政府為興辦公益事業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土地時,須循法定程序處理。包括橋梁興建、交通事業在內的公共建設,都可能有徵收私有土地的需要;不過,需用土地人仍須先評估事業的公益性及必要性。

交通建設可徵收 但要符合公益與必要性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列出可辦理徵收的事業範圍,包含國防、交通、公用、水利、公共衛生與環境保護、政府及地方自治機關公共建築、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國營事業,以及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的事業。

其中,興建橋梁或辦理交通事業,確實可作為徵收私地的法定事由。但條例第3-2條也明定,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申請徵收時,應評估公益性與必要性;這是土地徵收前不能省略的判斷。

土地徵收前 要先和地主協議價購

對地主來說,協議價購是重要的一道程序。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需用土地人在申請徵收前,必須先和地主協商,以市價辦理協議價購;只有在協議沒有結果時,才會依法進入徵收程序。

換句話說,公共建設需要土地,不等於一開始就以徵收處理。地主在協商階段可了解用地範圍與價購條件,確認自身權益;需用土地人則須完成協議價購程序,才能申請後續的土地徵收。

剩餘土地難使用 公告起一年內可申請

若部分土地被徵收後,留下的土地面積過小、形狀不完整,或建物殘餘部分已經無法使用,所有權人可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提出一併徵收申請。申請期限是自徵收公告日起1年內,必須以書面提出,地主要特別留意時間。

至於未完成繼承登記的土地遭徵收,補償費也不會因此完全無法領取。依同條例第25條,部分繼承人可按自己的應繼分申請領取徵收補償費;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也適用這項規定。

民眾想進一步查詢土地徵收、協議價購或補償費請領,可參閱內政部地政司地政問答;如有個案問題,也可洽本府地政處地用及重劃科,電話(05)2254321轉376,及早確認土地徵收程序與可行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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