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死亡失能給付提高至300萬元 舊保單也適用
強制險死亡及第一等級失能給付自2026年7月1日起提高至300萬元,舊保單也依事故日期適用新標準,且不用補繳保費。

「不論該張保單是在什麼時候購買、保險證上寫的是多少保額,一律直接適用300萬元的新制給付標準。」強制險給付調高後,最容易讓車主疑惑的舊保單問題,關鍵不在投保日期,而在交通事故發生的那一天。
政府自2026年7月1日起,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死亡及第一等級失能給付,從新臺幣20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這項調整是為了加強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保障;只要事故發生日在2026年7月1日當天或之後,不分保單何時購買,均適用新給付上限。
強制險新制看事故日期 舊保單不用補費
這次強制險保額調高屬政策性升級,保戶不需要因為保障提高而補繳保費,費率也維持不變。即便手上的保險證明仍標示200萬元,只要事故日期符合新制施行時間,死亡或第一等級失能給付便依300萬元標準辦理。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認定重點是「交通事故發生日在115年7月1日(含)以後」。對車主來說,這也表示不必為了保單上仍是舊保額而另行換約,新制的適用與否已有明確依據。
死亡給付不是遺產 遺屬依法定順位請求
若交通事故不幸造成被害人死亡,300萬元死亡給付在法律性質上不屬於受害人的遺產。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遺屬請求權有法定順位:第一順位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第二順位為祖父母;第三順位為孫子女;第四順位為兄弟姐妹。
這項規定也提醒家屬,死亡給付的請求不是依一般遺產程序處理,而須依強制險法定的遺屬順位辦理。遇到事故時,確認請求權人身分與順位,是申請給付時的重要環節。
保單到期別空窗 未投保上路可受罰
柯國振區長提醒,車主不只要知道強制險給付已提高,也要留意保單是否持續有效。他表示:「為確保受害者能獲得基本保障,車主應按規定投保強制險,並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規定,車主若在強制險保單期滿後未投保,逾6個月後可依規定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另依同法第49條,未投保強制險仍上路,經公路監理機關路邊稽查、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可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對每一位上路的人而言,按時續保,才能讓強制險保障不中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