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菸酒獎勵辦法修正 檢舉獎金改看實收罰鍰
財政部修正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檢舉獎金改以實收罰金、罰鍰及沒收沒入物計算,並增設追繳及內控稽核機制。

一筆違規菸酒案件的獎勵金,未來不再只是依查獲情形核算。財政部今(14)日發布「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將檢舉人獎勵金的計算基礎改為案件實收的罰金、罰鍰及沒收沒入物,希望讓原本用來鼓勵檢舉、協助查緝的制度,回到防杜違規菸酒的本意。
這次修法主要是為了防止私菸集團勾結人頭檢舉人及查緝人員,以不法方式詐領獎金。財政部指出,修正後除了調整獎勵金分配與請領程序,也補上追繳及內部稽核規範;未來將與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及地方政府等查緝機關共同執行。
檢舉人獎勵金改按實收金額核算
依修正的第2條及第11條,違規菸酒案件的檢舉人獎勵金,將以實際收取的罰金、罰鍰,以及沒收沒入物作為給獎基礎計算,相關請領程序也一併調整。財政部表示,這項改變是為降低制度遭不當利用的風險,同時維持提高檢舉誘因、增進查緝效能的立法目的。
換句話說,獎金核發將更緊扣案件後續實際完成的處分與收繳結果,而非僅以查獲階段作為判斷。對於檢舉人及承辦查緝工作的機關而言,日後獎金計算與請領,都須依照修正後的規定辦理。
詐領獎金可追繳 查緝人員也納入規範
修正條文第10條新增已核發檢舉人獎勵金的追繳法據。若有檢舉人以不實方式詐領獎勵金,將有明確依據可以追繳。財政部也把查緝人員納入規範:若人員利用執行查緝違規菸酒案件的職務機會,涉及刑事不法詐領獎勵金,將不予給獎,已發給的獎金也可追繳。
這項規定的重點,在於讓檢舉制度和查緝工作都多一層約束。財政部希望透過追繳機制,阻卻有心人士把獎勵辦法當成牟利工具,也避免公帑被不法取得。
查緝機關須設審核與稽核制度
另一項新增的第11條之1,要求查緝機關建立核發獎勵金的審核原則,並對發給檢舉人及所屬人員的獎勵金,設置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這也意味著,檢舉人身分是否真實,以及獎金核發程序是否妥當,都將成為機關必須審查與督導的事項。
財政部表示,未來將偕同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及地方政府等查緝機關,落實獎金發給的內部控制與稽核,維護菸酒市場秩序及國家公帑。民眾如要查閱「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修正內容,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最新消息」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