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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22 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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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移轉不動產 彰化免繳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不動產,所持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辦理登記,無須繳納印花稅。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移轉不動產 彰化免繳印花稅

夫妻關係因死亡、離婚或財產制度變更而走到法定財產關係消滅這一步,接著要處理的不只是生活安排,往往還有不動產如何移轉的問題。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若是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持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須繳納印花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27日說明,配偶一方死亡,或夫妻因離婚、財產制度變更而使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民眾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所憑的移轉文件不在印花稅課徵範圍內。這項說明關係到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備文件及稅捐判斷,民眾可先了解規定。

印花稅課徵範圍有明確界線

稅務局指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稱的「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是指為設定典權、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所立,並據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這些契據屬於印花稅法所定的課稅範圍。

不過,夫妻間因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雖然同樣涉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所持的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性質上並不屬於上述「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因此不必繳納印花稅。

死亡、離婚與財產制度變更都可能適用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情形包括配偶一方死亡,以及因離婚或財產制度變更,造成法定財產關係消滅的案件。關鍵在於,民眾是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並以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作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依據。

換句話說,是否免繳印花稅,須回到取得不動產的原因與所持文件來看。一般買賣、交換、贈與或分割不動產所立的契據,與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憑文件,適用的印花稅規定並不相同。

有疑問可向稅務局查詢

對正準備辦理登記的民眾而言,先確認案件是否屬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避免對印花稅規定產生誤解。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建議,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就近向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家中遇到配偶死亡、離婚或財產制度變更後的財產整理,文件與登記程序常需逐一確認。這項印花稅說明,讓符合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條件的民眾,在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能掌握無須繳納印花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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