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停路邊也算使用 彰化稅務局提醒牌照稅逾期恐補稅受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牌照稅逾期或已報停、繳銷、註銷牌照的車輛,若在公共道路行駛或停放被查獲,將補稅並依法受罰。
車子停在路邊停車格,未必就只是「暫停一下」。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提醒,未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或已辦理報停、繳銷、註銷牌照的車輛,只要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就可能面臨補稅與罰鍰;所謂使用,不只包括車輛上路行駛,停放在路邊或停車格也算在內。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27日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仍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除了要補繳使用牌照稅,還可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若是已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車輛違規使用公共道路,除補稅外,罰鍰最高可達應納稅額2倍。
使用牌照稅逾期 行駛與停放都要留意
不少車主可能以為,車輛只要沒有發動或沒有開上主要道路,就不算使用。但稅務局說明,法規所稱的「使用公共道路」,包括動態的行駛,也包括靜態停放。車輛停在停車格、路邊停車位、公路或街道等處,都可能被認定為使用公共道路。
因此,車籍仍在、平時仍有使用需求的車主,除了注意車況,也要確認使用牌照稅是否已經繳清。這項提醒和日常停車、用車直接相關,若因一時疏忽讓逾期車輛上路或停在道路範圍內,後續不僅要補繳稅款,還可能增加罰鍰負擔。
報停或註銷牌照 要上路須先完成程序
對於已經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車輛,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指出,車主若要再使用公共道路,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或重新驗車領牌後,才能合法上路或停放於公共道路。未完成相關程序就使用,查獲後的罰鍰標準,比逾期未繳稅車輛更高,最高可處應納稅額2倍。
使用牌照稅一般在每年4月開徵;營業用車輛則分上、下期,分別於每年4月及10月開徵。車主可趁用車前確認稅款繳納情形及牌照狀態,避免在道路行駛或停放時觸法。
有稅務疑問可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詢問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若對使用牌照稅、車輛使用或相關處分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若涉及稅捐爭議、申訴、陳情或尋求救濟,也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供諮詢或協助。對車主來說,確認使用牌照稅與車籍狀態,是每天把車開上公共道路前不可忽略的一件事。


